兼有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,费用扣除如何选择?
实务中,一些自然人既在单位任职或受雇,定期取得工资薪金收入,又有经营业务,比如投资合伙企业,成立个体工商等。对这类纳税人来说,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,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,扣除费用选择在哪项所得中扣除更合适呢?
案例
中国公民王某在甲公司担任高级工程师,2021年综合所得由单位预扣预缴、个人自行汇算。全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5万元,全年符合条件的专项扣除金额为3.2万元。王某育有一女,正在上小学,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每月1000元,全年1.2万元;王某是独生子女,父母均已年届七旬,可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每月2000元,全年2.4万元;王某贷款购置了首套住房,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每月1000元,全年1.2万元。王某2021年共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4.8万元。上述扣除项目,已由甲公司在当年各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,申报扣除。
2021年1月,王某还成立了一家个体工商户,从事动漫设计,取得动漫设计服务收入161万元。已知该个体工商户准予税前扣除的雇佣人员工资30万元、房租6万元、水电和办公用品支出14万元,合计50万元。
王某问,对于已在综合所得申报扣除的费用,可否在当年经营所得汇算时调整扣除?
分析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,以下简称“1号公告”)规定,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,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,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、专项扣除、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,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。
据此,王某2021年取得的两类所得,其扣除费用有两种方式供选择:第一种是在综合所得中申报减除,第二种是在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。
方案一
在综合所得中减除
这种方案下:王某2021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(35-6-3.2-4.8)×20%-1.692=2.51(万元)2021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(161-50)×35%-6.55=32.3(万元)。值得注意的是,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)第二条规定,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,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。据此,王某投资的个体工商户当年减免税额为(100×35%-6.55)×50%= 14.23(万元),实际缴纳税款32.3-14.23=18.07(万元)。
王某当年合计缴纳税款为2.51+18.07=20.58(万元)。
方案二
在经营所得中减除
1号公告解读文件第十三条第四款明确,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,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、专项扣除、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,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。对已经在经营所得年度汇算填报减除费用、三险一金、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的纳税人,在提供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预填服务时,将减除费用等数据设置为0。同时,纳税人也可更正经营所得申报后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扣除每年6万元的减除费用。
根据上述规定,对于王某2021年度减除费用6万元、专项扣除3.2万元和专项附加扣除4.8万元,合计14万元,可选择在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。王某可确认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61-50-14=97(万元)。
这种方案下,王某在办理2021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时,应将预扣预缴时申报的扣除费用14万元全部清零,同时在申报经营所得时,增加扣除费用14万元。
此时,王某2021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35×25% -3.192=5.56(万元),经营所得应纳税额(97×35% -6.55)×50%=13.7(万元)。王某当年共缴纳个人所得税5.56+13.7=19.26(万元),与方案一相比,少缴税款20.58-19.26 =1.32(万元)。
提醒建议
需要注意的是,纳税人取得两类不同所得,应当将其扣除费用全部在某一类所得中减除,而不能将部分扣除费用在综合所得中减除,部分扣除费用在经营所得中减除。
实务中,如何选择扣除费用减除方式没有固定模式,纳税人应综合考量两类所得和最新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,通过数据测算分析,选择优选方案。
来源:中国税务报
原文标题:《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 个税汇算:在哪项所得中扣除费用更合适?》
晶晶亮的税月略作删减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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